合同纠纷中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曹升红因与巾帼西丽公司就案涉《怀宁新县城垃圾压缩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属于合同纠纷。现曹升红起诉要求判令巾帼西丽公司支付拖欠的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费用,针对的是案涉《怀宁新县城垃圾压缩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的,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曹升红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索引:曹升红与巾帼西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17号;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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