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救助同监室自杀人员的,可认定构成立功
参考案例:刘某骏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5-03-1-222-003 / 刑事 / 诈骗罪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2.06 / (2013)浙衢刑终字第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8.12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羁押候审期间发现同监室人员实施自杀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行为,避免自杀人员身亡的,可以认定为系“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表现。救助行为系行为人与他人共同采取的,应综合考虑救助行为的共同性和行为人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审慎确定从宽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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