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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自首立功

传唤到案算是自首吗?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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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01

适用对象: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02

传唤手续: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其中证明文件包括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03

传唤时间:

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04

传唤不到的后果:

1、按撤诉处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拘传。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4、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传唤到案算是自首吗?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行为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此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行为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被传唤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的,则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是自首。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属于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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