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普通注销,清算时未能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清算组成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与王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法院就刘某与某文化公司、于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文化公司、于某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执行,某文化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2021年12月17日,某文化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并组成清算组,成员为于某和王某。2022年2月7日,某文化公司作出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同日,某文化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并同意注销某文化公司。2022年2月8日,某文化公司被注销登记。刘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判决载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文化公司的工商档案记载,王某和于某系某文化公司注销之前的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应依照前述法定程序对某文化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在王某已因案涉债务被刘某起诉的情况下,王某和于某选择对某文化公司进行清算,且在清算过程中,王某和于某并未依法书面通知刘某申报债权,导致刘某的债权未获清偿,王某和于某应就某文化公司的债务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清算具有重要制度价值:一是使公司有秩序地从市场出清;二是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公司的清算工作主要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组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或可能存在的未知债权人,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告等方式通知。清算组未能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其债权未能获得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未能实现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警示民营企业若无视公司债务直接注销公司会将股东较小出资限额内的有限责任演变成清算组成员承担的较大债务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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