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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必须是已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01-0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上市公司必须是已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成为上市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经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后,又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为上市公司。二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证券交易所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为证券交易提供公开竞价交易场所的事业法人。在我国目前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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