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最近接到家里的电话,通知其爷爷去世,作为长孙,钱某必须回家处理丧事。为此,钱某来到单位人事部,向其提出请3天的丧假,但人事部的负责人却告知他祖父去世不在丧假范围内,只能作为事假提出,并由单位酌情考虑予以批准,而且事假期间的工资要相应扣除。请问,祖父去世,能否作为丧假提出呢?
具有指导性意义的丧假制度的规定,在《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还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以上规定都只是赋予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并没有规定具体如何操作,包括什么人死亡劳动者可以请丧假。
因此,在实践中,对具体如何处理员工休丧假的问题,可以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钱某的确享有法定的带薪休丧假的权利,但对于其爷爷死亡,如果参照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的制度来处理,由于钱某的爷爷并不属于钱某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此,钱某并不能提出丧假的请求,但可以作为事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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