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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董某在一家日化公司工作。工作后的第三年怀孕,离预产期还有15天的时候向公司提交申请,开始休产假。30天后产下一男婴。产后第60天,公司发通知要其上班,提出按董某的休息时间推算已休足90天产假,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董某接到通知,但认为自己未满产后假,没去上班。公司见此情况就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以董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对董某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董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董某认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现在其产后假未休满75天,所以不去上班不能认定其为旷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提出辩解理由;产假总共90天,申诉人已休满。况且董某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仍不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可以辞退,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我国法律对女性员工产假已经作出详细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本案中,董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依1日休够了产假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将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所以,产假的计算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对此规定熟悉并准确把握操作,就不会出现争议,所以企业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熟悉法律,遵守法律。

对于生育假期,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而且,还要尊重不同民族在生育方面的传统。

对于女职工产假的90天,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自行安排。产前产后的天数安排可以在不超过总假期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协商,作出合理的安排。对于部分出现特殊情况的妇女,可以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是因为,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同,产后修复的的能力有高有低,所以允许合理差异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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