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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签订“生死合同”属于有效还是无效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某在某市一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按件拿钱。陈某同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雇佣者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2007年2月,陈某在工作时因为重心不稳,不慎从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包工头也承认陈某属于工伤。在送陈某入院时,包工头留下2000元给其做医疗费,并告诉陈某:“我们已经签订了‘雇佣协议’,按理我可以什么都不管,但出于人道,这2000元我给你做医疗费,以后的事情就和我没有一点关系了,你也不要再来找我!”陈某伤情严重,住院两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近万元,陈某无力支付,只好找包工头帮忙解决。但是,包工头多次表明,此事与自己无关。陈某在走投无路之后,写信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求助。

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一旦涉及人身伤害和生命安全这两个方面的情况,和某一个特定的人签订合同那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简单地讲就是不能签订“生死合同”,“生死合同”是违法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的生命贱卖,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利。

陈某遇到的情况在当前并非个别现象,不少农民工都在类似的情形中受过委屈,不少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和剥夺而不自知。这些现象,在私营企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不少黑心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与员工签订“生死合同”不能剥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像包工头与陈某签订的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包工头要求陈某签订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既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与雇工虽然签订了被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协议,但在发生工伤情况时,其法律后果和工伤补偿等问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工伤待遇则应按照《工二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陈某可按上述规定得到合法的补偿。

上述问题可能涉及的相关法条有: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劳动法》第十八条中所列举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相关内容。具体说来,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则应该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 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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