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理解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答:遗失高度危险物,是指高度危险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非基于本人意愿对高度危险物丧失占有,高度危险物又无人占有且为无主的动产情形下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人对遗失物虽然丧失占有,但是其对该物并没有丧失所有权,仍然是自己的财产。
抛弃高度危险物,是指所有人出于放弃所有权的目的,抛弃高度危险物且丧失对其的占有。这是所有权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处分,对该物不再享有所有权了。构成抛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放弃对物的占有;二是所有人作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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