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民事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处分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旨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当事人正是以诉讼请求的方式将自己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所要达到的实体效果表现出来,诉讼请求集中反映了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和请求。任何一个诉讼必须具备诉讼请求这一要素,否则诉讼不成立,诉讼也无法进行。
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当事人提H{的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它派生于当事人的处分权。
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新的诉讼请求替代原诉讼请求的行为。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放弃原诉讼请求与提出新诉讼请求两方面行为的结合,其放弃诉讼请求有别于单纯的放弃诉讼请求,而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为条件的。
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也可以变更全部诉讼请求。无论属于哪一种变更,当事人都不能直接地、完全地更换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不能变更诉讼标的。当事人若要求改变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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