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的要求,“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这样既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上诉状需要补充的,原审人民法院可责令上诉人限期补正,如果超过上诉期限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上诉。同时,也便于原审人民法院了解上诉情况,并将诉讼卷宗送交上诉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完成一、二审之间的一系列衔接性工作,其中主要是上诉材料、原审案卷以及证据等的汇集、整理与报送工作。对于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上诉人应按照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卜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参加第二审诉讼的准备。对于原审人民法院来说,在接到上诉状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间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不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直接将上诉状递交给二审人民法院。立法规定这一上诉途径主要是为了 肖除当事人的疑虑,以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E诉权利。同时,也可避免原审人民法院隐匿上诉状,不向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情况发生。
对于 说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后,应当在5日之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状,并准备上报卷宗。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