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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解散清算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法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该破产案件

日期:2013-05-02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不仅涉及私权利益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在破产事由出现时,债务人申请破产不仅是债务人的权利,也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因此,企业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虽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但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存在其他受理障碍的,相关法院不能仅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为由而不予受理。受理后,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破产费用的,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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