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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关于违法另立会计帐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已缴纳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 抽走的行为,也包括公司购回特定股东的股份,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未向全体股东披露的 行为。

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刑法第 159 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另立会计帐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会计法》规定,公司的会计帐薄必须保持其真实性。

除财政部门的罚款外,构成偷税行为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罚款,依据《刑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 20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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