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中的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如果条件允许则应当委托公证部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同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中的过错方在外遇突然曝光的初期,往往碍于情面,在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中的过错方有嫖娼宿妓、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婚姻中的过错方所供职的单位发觉其嫖娼事件、外遇等行为时,可能会有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中的过错方外遇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视听证据收集方法: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录音;
(2)婚姻中的过错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私密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通常也需要无过错方以秘密的方式拍摄和录音。
4.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事实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取得的证据当然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呢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呢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本身就不合法。
5.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作的结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等。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概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适用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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