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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著作权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由于摄影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除了依靠作者的创造性活动外,较其他类型的作品的创作更多地依赖于器材,因此,著作权法根据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规定了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1日,同时规定,自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这一规定表明,公民对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财产权的期限短于对一般作品享有这几项权利的期限,仅为作品发表后五十年,而不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这样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伯尔尼公约》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应短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这显然低于该公约就公民一般作品所规定的保护期不得短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标准。说明该公约允许其成员国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较本国对其他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更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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