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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日期:2013-07-2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将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限于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考虑到了以下重要因素:一是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承担情况,即高级人民法院既要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的上诉案件,还要对辖区内所有的人民法院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所以难以承担过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第一审和上诉案件审理的情况,即我国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基层人民法院遍布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也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上诉案件。这样,作为高级人民法院,除了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其主要精力应投入到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能力,指导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丁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行政案件,没有类别,只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由F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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