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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作者:.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大小为标准。对经济纠纷案件,还按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以及案情繁简程度等为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2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为: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二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专利案件、海商案件、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此外,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数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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