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买卖合同专栏简介

买卖合同

  •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出卖人和买受人各享有什么权利
    日期:2021-03-17 点击:484次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出卖人和买受人各享有什么权利买受人的赎回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 招标投标买卖和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
    日期:2021-03-16 点击:274次

    招标投标买卖和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按拍卖性质可分为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强制拍卖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发生的拍卖,是由国家机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所进行的拍卖;而任意拍卖则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决定,而不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的拍卖。《民法典》第645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凭样品买卖合同有什么特殊规定
    日期:2021-03-14 点击:275次

    凭样品买卖合同有什么特殊规定如果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且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无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相同,出卖人都负有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义务。

  • 出卖人何时可以请求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日期:2021-03-14 点击:190次

    出卖人何时可以请求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因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此时出卖人有收不到全部价款的风险。因此,法律赋予出卖人在一定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吗
    日期:2021-03-13 点击:312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吗所有权保留是指标的物虽然交付了,但其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之手,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时该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它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运用得最为广泛。所有权保留是买受人于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未履行前可以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同时能保障出卖人的价款或其他债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

  • 标的物的孳息归谁所有
    日期:2021-03-13 点击:275次

    标的物的孳息归谁所有,《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 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影响主物吗
    日期:2021-03-13 点击:489次

    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影响主物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如果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影响主物。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汽车含有备胎一个,汽车是主物,备胎是从物,如果乙发现甲交付的汽车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备胎;如果乙发现甲交付的备胎不符合约定而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影响汽车。

  •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何解除
    日期:2021-03-07 点击:214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何解除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 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吗
    日期:2021-03-07 点击:526次

    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吗

  • 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时的检验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21-03-05 点击:208次

    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时的检验标准如何确定在市场交易实践过程中,行使检验义务的验货人并非限于买受人及其代理人,在出卖人直接向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场合中,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是唯一的验货人,且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约定,就会面临双重检验标准的问题,对此,《民法典》第624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