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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专栏简介

保管合同

  • 保管人免费保管财物时,因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日期:2018-12-25 点击:277次

    保管人免费保管财物时,因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是否需要赔偿保管人免费保管财物时,因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是不需要赔偿的。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保管人可以让他人使用保管物吗
    日期:2018-12-25 点击:240次

    保管人可以让他人使用保管物吗保管人自己不可以使用保管物,更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保管好约定的物品,并且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保管物,否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 保管人可以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吗
    日期:2018-12-25 点击:152次

    保管人可以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吗作为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保管他人的财物,并且应当亲自保管,不得交给第三方保管,除非曾经约定可以交给别人代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事先没有说明保管物品需收费,寄存人还需要支付保管费吗
    日期:2018-12-25 点击:708次

    事先没有说明保管物品需收费,寄存人还需要支付保管费吗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但是当双方并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 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缺损,存货人可以主张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620次

    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缺损,存货人可以主张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吗仓库保管人应当对仓储服装的缺损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司,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当顾客免费寄存在超市的财物被调包时,超市是否有责任
    日期:2017-12-08 点击:332次

    当顾客免费寄存在超市的财物被调包时,超市是否有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的行为,应属于顾客与超市之间订立了保管合同。而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帮忙保管的财物丢失怎么办
    日期:2017-11-28 点击:748次

    帮忙保管的财物丢失怎么办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在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如何区分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
    日期:2017-11-02 点击:409次

    如何区分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 替人保管现金遭窃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7-09-06 点击:220次

    替人保管现金遭窃的是否应承担责任币是特定价值的载体,是法律确认的一般等价物。货币的本质属性是,特定额的货币可以用等额货币替代。传统理论认为,货币所有权与货币占有不能分离,货币占有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该理论逻辑应符合一个前提:未受让所有权之货币的占有人使用货币时享有等额货币所有权。无此前提,货币占有人不当然享有货币的收益权能,不当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货币占有人非因受让货币所有权而使用或经营占有的货币,发生等额债务。

  • 保管人能不能自己使用保管物
    日期:2016-09-04 点击:268次

    保管人能不能自己使用保管物《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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