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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专栏简介

承揽合同

  • 承揽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
    日期:2021-02-21 点击:618次

    承揽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在报酬及材料费之外,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同样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价款义务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

  • 承揽合同中支付报酬的期限如何确定
    日期:2021-02-21 点击:436次

    承揽合同中支付报酬的期限如何确定首先,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期限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次,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1-02-18 点击:344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

  • 承揽人可以擅自把定作工作转托给第三人吗
    日期:2018-12-25 点击:1619次

    承揽人可以擅自把定作工作转托给第三人吗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承揽人接受了定作人的委托,应当以亲自完成主要工作,除非有约定,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 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模型构造
    日期:2018-04-17 点击:163次

    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模型构造被告抗辩双方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由原告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因承揽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必须有自己的存在形式,那么应当由被告证据证明原告与其是一种承揽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这类证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其他的形式,无论以什么形式的证据予以证实,都必须达到让承办法官内心足以确信的地步。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责任判定
    日期:2017-12-31 点击:171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责任判定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一次性搬运货物过程中搬运工受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形,共同点有:一方以货物搬运完成作为获取另一方支付搬运费的对价,搬运工作是一次性的、临时性的。但判决结果却是截然不同的,案例一最终认定为承揽关系,案例二最终认定为雇佣关系。

  • 承揽方能随便把加工任务转给别人吗
    日期:2017-11-28 点击:310次

    承揽方能随便把加工任务转给别人吗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裁判规则
    日期:2017-09-13 点击:147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建五处是市一建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其主管部门建工局审批设立的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全部财产均为市一建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法人内设部门的设立,仅仅是法人内部组织机构的增加,不同于法人的成立,故其设立并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故李显志关于市一建公司并未对一建五处投入任何财产的主张,对认定一建五处的性质并无实质意义。

  • 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日期:2016-09-04 点击:309次

    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日期:2016-09-04 点击:186次

    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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