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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专栏简介

管辖法院

  • 移送管辖只能在同一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进行,不能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
    日期:2023-07-24 点击:61次

    移送管辖只能在同一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进行,不能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主要有三种情形:(1)立案后认为无管辖权而移送。(2)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但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已立案而移。(3)当事人分别就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以不同诉求向两个法院起诉,后立案的法院移送。

  • 原告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诉求被告给付合同价款的,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3-07-22 点击:59次

    原告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诉求被告给付合同价款的,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 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日期:2023-07-16 点击:52次

    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包括两种:裁定驳回异议和裁定移送管辖。针对前一种裁定,被告享有上诉权;后一种裁定,原告则可上诉。但是,针对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管辖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 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无效
    日期:2023-07-04 点击:71次

    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无效“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接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例如,当事人在北京签订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却故意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在国外城市的条款,企图制造连结点规避适用我国法律,对该约定签订地条款的效力则不予认定。”

  • 约定的管辖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时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日期:2023-06-30 点击:81次

    约定的管辖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时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案涉合同虽然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同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浙江省杭州市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 关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
    日期:2023-06-10 点击:71次

    关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 通过微信及面谈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适用民诉法解释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23-06-09 点击:50次

    通过微信及面谈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适用民诉法解释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问题梳理
    日期:2023-06-06 点击:117次

    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问题梳理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异议程序,但如当事人行使不当,轻则被驳回申请,重则会被认定滥用权利而导致罚款。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就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述、特殊时间限制、特殊实践问题、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方面进行简要归纳梳理,以供各位批判。

  • 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判断
    日期:2023-06-06 点击:59次

    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判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和涉诉行为等因素,不局
    日期:2023-05-30 点击:58次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和涉诉行为等因素,不局限于法律条文中列举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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