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诉讼时效专栏简介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诉讼时效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第2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债务转移与债务加人均会对诉讼时效中断产生实质性影响。主要争议问题在于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的确认上。
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常见情形研究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形下中断:( 1 )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2)债权人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3)债权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的;(4)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转让债权通知或对账通知的,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对账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规则只要权利人向义务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无需到达义务人。由于权利人向义务人作出意思表示本身就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理,在我国诚信体制尚未建立以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过短的情形下,采用发出说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关于权利人委托第三人转达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关于公告能否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是否应限制公告的适用情形问题
关于公证是否为一种主张权利的方式抑或是否可以认定权利人主张了权利问题
关于债权银行扣划利息能否认定为主张权利的方式问题
关于采取邮寄方式主张权利的效力问题
关于权利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发送催收债权文书的方式主张权利的问题关联企业签收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此持肯定意见。
关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否到达义务人问题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权路支行)向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该表包括贷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还款计划等内容,故应认定其具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