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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专栏简介

财产保全

  • 还款期限届满前的以按揭车辆抵债能否对抗财产保全
    日期:2015-06-13 点击:260次

    还款期限届满前的以按揭车辆抵债能否对抗财产保全,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本不符合常理,加之本案中抵债人钱浩军与债权人宋茂仔系叔侄关系,且作为抵债的物品小桥车还有银行按揭款未还清,抵债协议明显有转移财产,有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应属无效,法院应驳回案外人宋茂仔对财产保全的异议。

  • 浅谈当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5-04 点击:227次

    浅谈当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案外人的异议的处理与立法的目的不相符合。裁定作出后,对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可以提异议,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确认异议是否成立及如何处理,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的异议又不同于执行程序中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中采取执行措施时的异议。

  • 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4-26 点击:646次

    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几个问题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是,先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应有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债权人的申请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抵押担保的事实,申请保全的抵押物的种类,价额及存放场所,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等。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 保全程序问题研究与司法实践
    日期:2015-04-24 点击:172次

    保全程序问题研究与司法实践财产保全当事人、案外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缺失。《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对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期间、是否采取听证,法院作出答复的期间和答复的文书形式均无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如何处理完全没有规定。实践中往往将其搁置到执行阶段通过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这样做实际上延宕了案外人的即时救济权利和可能造成的实体利益损害。

  • 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19 点击:978次

    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及对策诉讼保全的意义在于保证裁决的有效执行。一些法院虽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向申请人收取了保全费,但由于忽视保全措施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审查把关,实际上未能达到保全效果,执行时困难重重,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不能得到顺利有效实现。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中应载明申请复议期限
    日期:2015-04-19 点击:313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中应载明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权丧失后,对于确属保全或先予执行错误的善后处理问题。应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如果基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误导申请人保全错误的,如被申请人借用第三人汽车中被保全,保全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申请复议,则该汽车应用予清偿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债务,至于第三人基于与申请人间的借用合同予以补偿。另一方面,如果不是基于被申请人的原因保全错误的,依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申请人予以赔偿,据此以限制申请人滥用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权利。

  • 诉讼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10 点击:249次

    诉讼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能力审查不严。担保一般是以财产进行担保,但有些申请人自己不能提供财产担保而向法院提供人担保人。一些承办人员忽略对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审查,而只简单地相信担保人的一纸担保书。有的甚至把依法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国家机关等作为担保人。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适用
    日期:2015-04-10 点击:169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 财产保全措施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
    日期:2015-04-07 点击:468次

    财产保全措施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从立法目的上看也不应该对财产保全效力的期限有所限制。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申请人是付出了一定代价的。如果再在期限上有所限制,则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公。

  • 浅谈民事诉讼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
    日期:2015-04-07 点击:193次

    浅谈民事诉讼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讼保全也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或由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个规定区别于诉前财产保全。其保全措施和范围与诉前财产保全相同。除紧急情况,不要求48小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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