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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护专栏简介

量刑辩护

  • 贪污受贿犯罪中从重情节的适用
    日期:2019-11-08 点击:153次

    贪污受贿犯罪中从重情节的适用,已作为入罪或升格法定刑考虑的从重情节,不能再作为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如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刑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若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这一区间的,则考虑“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这一从重情节,使上述贪污、受贿行为属于有“其他较重情节”而入罪。

  • 论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
    日期:2019-10-29 点击:128次

    论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日期:2019-10-29 点击:122次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研究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我国一向强调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未成年被告人,通过对其裁判量刑使其从中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被告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我们要做到适当,必须要抛开以下这两种未成年犯罪处罚上的错误理念的影响。

  • 司法实践中对“坦白从宽”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9-10-29 点击:383次

    司法实践中对“坦白从宽”情节的理解与适用“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从刑事实体法角度缓冲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人的“如实交代义务”。设置坦白制度,为被追诉人架设了自首制度之外的另一座悔罪金桥,引导被追诉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从实体法上对被追诉人的回心向善予以肯定褒奖。

  • 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升格量刑档次
    日期:2019-10-22 点击:142次

    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升格量刑档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机关不能仅仅以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益归于被告。

  • 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而言,其犯罪前所负债务是否可以以没收的财产进行偿还
    日期:2019-03-04 点击:544次

    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而言,其犯罪前所负债务是否可以以没收的财产进行偿还我国《刑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以,我们知道,对于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可以以没收的财产进行清偿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该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日期:2019-03-04 点击:1616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该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主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怎样的刑罚
    日期:2019-03-04 点击:107次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怎样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我国刑法在规定了五种主刑外,还规定了三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附加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将这些权利剥夺,显然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

  •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怎样的刑罚
    日期:2019-03-04 点击:160次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怎样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我国刑法在规定了五种主刑外,还规定了三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附加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将这些权利剥夺,显然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

  • —个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应该怎样进行处罚
    日期:2019-03-04 点击:437次

    —个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应该怎样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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