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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专栏简介

贪污贿赂罪

  • 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啥样的贪官判死刑
    日期:2016-04-22 点击:121次

    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啥样的贪官判死刑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即可追责
    日期:2016-04-18 点击:136次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即可追责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

  • 最高法贪贿犯罪79项司法观点及裁判规则合集
    日期:2016-04-17 点击:825次

    最高法贪贿犯罪79项司法观点及裁判规则合集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然而,本案中各被告人对第三方公司替原单位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未实际控制和占有;同时,该部分业务费用支出客观上有利于原单位开展业务,各被告人实施的贪污犯罪未造成原单位的财产损失

  • 如何把握贪污受贿罪“数额+情节”
    日期:2016-04-08 点击:178次

    如何把握贪污受贿罪“数额+情节”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可以再行研究,但认定标准必须大幅提高:第一,大幅拉开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符合《刑九》的修订精神。如前所述,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罪刑失衡、重刑集聚现象,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十万元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个数额杠杆压得太低。将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数额标准大幅提高,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留出尽可能大的数额空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之选。

  • 刑事审判编录——贪污罪(三)
    日期:2016-04-06 点击:179次

    刑事审判编录——贪污罪(三)承包合同中对盈余部分所有权分配及使用规定为“盈余部分可自行支配”。承包人完成当年上缴单位各项承包利润后,占有盈余款项,不构成贪污罪。盈余部分款项非公共财产,所以不论行为人以什么方式,公开的、秘密的、合法的、非法的方式占有,均不构成贪污罪。

  •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公布后“数额+情节”如何把握
    日期:2016-04-06 点击:356次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公布后“数额+情节”如何把握数额标准的把握《刑九》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个量刑档。尽管立法上同时作了从宽处罚的规定以此弱化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之间的刚性关系,但犯罪数额之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基础性意义无可置疑。

  • 贪污、受贿犯罪裁判观点集成(上)
    日期:2016-04-06 点击:241次

    贪污、受贿犯罪裁判观点集成(上)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然而,本案中各被告人对第三方公司替原单位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未实际控制和占有;同时,该部分业务费用支出客观上有利于原单位开展业务,各被告人实施的贪污犯罪未造成原单位的财产损失。鉴于此,第三方公司代原单位支出的上述违规业务费用不属贪污对象,不应计入相关被告人的贪污数额。

  • 贪污、受贿犯罪裁判观点集成(下)
    日期:2016-04-06 点击:260次

    贪污、受贿犯罪裁判观点集成(下)具体的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索贿主体)与“他人”(行贿主体)间,应当具有主观认知上的对应性和客观行为上的互动性。既无对个人索贿的主观认知,亦无向个人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在此情形下,如果认定索贿性质,势必相应地形成向个人行贿性质的法律评价,其结论显然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从出款人的主观认知度和行为人的权限以及该款项最终成为公款。行为人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贪污罪(一)
    日期:2016-04-01 点击:249次

    贪污罪(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国企对外招租时,私设公司承租后再转租,增设流通环节,截取本应属于国企所有的部分租金收益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 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6-04-01 点击:125次

    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定性对索贿行为的解释要受文理解释的约束。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界定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因此,对索取的解释,即构成了认定索贿行为的基础。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索贿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索取的含义为“向人要(钱或东西)”,索贿的含义为“索取贿赂”。可见,只要行为人具有向他人要钱或其他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索贿,而不论该财物最终被谁实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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