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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

  • 公司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2-05-19 点击:102次

    公司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特征为:签署公司章程、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当股东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时,以实质特征为主,形式特征为辅综合进行认定。当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的,则以形式特征主、实质特征为辅进行认定。

  • 公司诉讼瑕疵出资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2-05-19 点击:89次

    公司诉讼瑕疵出资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已经形成理论与实践中的共识。但该责任应为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一直存有争议。目前我省大部分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判令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也有判令股东仅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即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

  • 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58次

    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股东直接诉讼的当事人
    日期:2012-05-19 点击:88次

    股东直接诉讼的当事人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如果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公司设立中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日期:2012-05-19 点击:354次

    公司设立中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就非法人组织或团体而言,必须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地位才能取得法律的承认。而在我国,公司设立阶段除了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外,并不存在办理主体登记的问题,而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认定设立中的公司属于非法人团体缺乏法律依据。

  •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2-05-19 点击:1509次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 尊重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和商业行为的原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商事行为和经营判断应主要受市场杠杆的支配和调节。只要无碍于交易安全、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即应尊重公司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公司诉讼案件大都涉及公司的成长与发展,而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集合,这使得公司诉讼案件的影响一般较大,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注意挖掘解决纠纷的公司内部途径,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与和谐。

  • 公司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探析
    日期:2012-05-19 点击:86次

    公司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探析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主体不应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但是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公司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行为解析
    日期:2012-05-19 点击:71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行为解析 公司在创设过程中,股东是采用虚报注册资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来取得公司登记的,对些,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比如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公司和股东实为一体,在这些情况下,也应否认其人格。但是否认公司人格只是在具体的个案中,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判断,因我国公司法未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官有时很难作出准确的断定。

  • 公司诉讼主体确认之职务行为认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129次

    公司诉讼主体确认之职务行为认定 职务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职工,从事的服务于公司的经营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是公司的工作需要,并且工作人员得到了授权,这就是职务行为。比方说很明显的职务行为,如公司经理代表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公司业务人员持加盖有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与其他公司业务员签订合同的行为,这些都是明显的职务行为。

  • 公司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9 点击:105次

    公司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法律解析 在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这些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并不能完全确定,但清算组里必包含股东。因此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清算主体的确定原则上是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公司的成立以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只有在公司成之以后公司才有独立的财产,有法人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此之前的经营行为,应该由行为人独自承担无限责任。涉诉时应以行为人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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