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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

  •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
    日期:2012-05-19 点击:77次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 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股权变动作为合同生效前提。前已述及,股权转让合同为源,股权变动为流。而且,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股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之间必然有一个时间差。而且,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要早于股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情形,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权登记尚未变动为由否认上市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其例外
    日期:2012-05-19 点击:96次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其例外 股权转让合同所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逻辑。例如,某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自受让方购买的股权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股权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倘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尚未发生,何谈股权转让合同之履行甚至股权之变动?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为因,股权变动为果;股权转让合同为源,股权变动为流。

  •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日期:2012-05-19 点击:66次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贷合同一般仅是保护本金部分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保护。笔者认为,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无论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护本金债权的同时,也应保护利息债权,只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同。

  •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可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2-05-19 点击:71次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可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法的规定并未对贷款方的主体进行限制。另外贷款方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机构,比如法律上一直予以保护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1991年即得到法律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第21号),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日期:2012-05-19 点击:1540次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 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举证的事项和方法
    日期:2012-05-19 点击:100次

    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举证的事项和方法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清单和劳动者领取工资的签收手续。为实行同工同酬举证。《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都规定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其中兜底的方式就是实行同工同酬。这两条中的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操作实务中,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 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50次

    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规定 《劳动法》设立《工资》专章对劳动者拥有的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保障权、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从用人单位获得工资的权利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由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为第(一)项顺序进行清偿。

  • 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2-05-19 点击:104次

    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单位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日期:2012-05-19 点击:89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举证的证据保存工作
    日期:2012-05-19 点击:179次

    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举证的证据保存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这些资料为提供证据作准备,否则就要承担对本单位不利的后果。劳动保障部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种种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运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来逃避责任的空间已经非常狭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还托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更加沉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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