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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

  •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日期:2012-08-01 点击:167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召集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日期:2012-08-01 点击:88次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 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
    日期:2012-08-01 点击:97次

    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日期:2012-08-01 点击:130次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日期:2012-08-01 点击:98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 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日期:2012-08-01 点击:91次

    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日期:2012-08-01 点击:141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因违反法律而被依法责令关闭。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
    日期:2012-08-01 点击:99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 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日期:2012-08-01 点击:130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设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经营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日期:2012-08-01 点击:114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应依法和依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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