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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

  • 持股职工在章程规定的退股事由出现后不同意退股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3-04-23 点击:78次

    持股职工在章程规定的退股事由出现后不同意退股应当如何处理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企业职工因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离开企业,参照国务院政策性规定和部委规定办法的规定,其不再具有企业劳动者的身份,相应也不再享有企业股东的资格,故其原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予以退股,由企业或者其他职工受让。对原持股职工在离开公司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原企业股东并享有股权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3-04-23 点击:71次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如何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章程未作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可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其他会计报表中所列的“企业净资产额”确定每股价格后予以处理。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承包经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4-23 点击:168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承包经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约定将公司承包给部分股东,纯粹属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对此不应加以干涉。而且《公司法》第35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对红利的分配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承包约定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 《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日期:2013-04-23 点击:269次

    《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对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元,比起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三万元),其门槛要高一些,并且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资本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清,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资本制。

  •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3-04-23 点击:177次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应当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属于投资人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4条规定,投资人的继承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遗产或者致使遗产价值严重减损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继承人要求赔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仍然可就债权未受清偿部分起诉继承人,要求其将投资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

  • 退伙的合伙人是否可以以退伙为由免除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
    日期:2013-04-16 点击:125次

    退伙的合伙人是否可以以退伙为由免除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我国法律认为合伙人不能以退伙为由拒绝承担原合伙期间所承担的共同债务,所以王建仍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建虽然已经退伙,但其明显属于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并不能因此免除王易对其合伙期间的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王建仍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 合伙人私自退伙并抽回其出资的做法违法
    日期:2013-04-16 点击:382次

    合伙人私自退伙并抽回其出资的做法违法退伙的直接效力是原合伙人身份的消灭。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 合伙人私自处理企业财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3-04-16 点击:782次

    合伙人私自处理企业财产如何处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执行合伙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3-04-16 点击:250次

    执行合伙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共同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傍名牌现象损害了名牌企业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3-04-16 点击:64次

    傍名牌现象损害了名牌企业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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