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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

  • 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71次

    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看法,在国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种发展变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对合伙性质和合伙法律地位看法的变化和发展紧密相连。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合伙仅被作为契约关系来对待。罗马法认为,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担损益的双务契约。基于此种认识,它将合伙作为债法的一部分来处理。受这一传统的影响,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仍将合伙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没有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该法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2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

  • 合伙协议效力和约定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23次

    合伙协议效力和约定事项的规定合伙协议规定的内容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合伙人本身意愿变化需要作必要调整,如增减出资数额、改变经营范围,更换事务执行人等,这些内容的变化与调整需要对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包括对某些内容的修改与删减,以及增加某些新的内容等。本条第二款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考虑到合伙协议一些小的事项的修改,对企业影响不大,也可以采用部分合伙人同意的办法,为方便合伙协议的修改,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约定,对某些事项修改和补充,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62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目的即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标,它与各合伙人的合伙目的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法人企业与有的中小企业进行的科技合作合伙,法人合伙人可能追求的是将某种技术研发出来,而另一方可能希望进行技术服务赚取收益,但如果双方或多方要进行合伙,必须将各自的合伙目的加以结合,形成合伙企业的共同合伙目的,本条要求,对于这种目的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确定。

  • 合伙人如何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37次

    合伙人如何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具有多种不同形式,它们有的可以直接交付,有的在转让中需要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根据不同财产及权利特点,本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日期:2013-07-17 点击:1326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是必须作价出资,使用国有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国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二是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包括缴纳有关费用,进行使用权转让登记等。

  •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48次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一人为独,二人称合,作为人合性经营组织,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不成其为合伙企业。至于合伙人数额的最高限制,本法未作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一方面,合伙人出于管理和对切身利益的考虑,自己会将合伙人的人数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由于各类合伙企业的情况不同,法律也不宜对合伙人的最高数额作出统一规定。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86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 便于交易相对人查阅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真实情况,维持其公示效力,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72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的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根据本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93次

    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的规定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既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开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对外具有公示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合伙企业开始经营活动的日期,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未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违反这一规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本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56次

    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的规定 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特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本条第一款强调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的当场登记制度,体现了方便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立法意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本条的规定,从服务合伙企业的目的,尽量简化登记手续,依法、高效地进行企业登记工作,以体现合伙企业的简便、灵活的特点,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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