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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和代位权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288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和代位权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方法之一。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债务人的收益或财产遭受损失,从而损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便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应行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的实现。代位权应以以下条件为前提: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纯粹的财产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债务人迟延履行其债务,等等。

  •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应承担比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284次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应承担比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合伙人未能决定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根据这一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无论按何种方式,合伙人所承担的都只是全部债务的一部分。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日期:2013-07-17 点击:356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44次

    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原则的规定 对于合伙企业如何清偿债务的问题,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采取先以企业财产偿债的原则,即在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债权人应先就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求偿,在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合伙人求偿。从国外的情况看,趋向于承认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承认合伙组织的实际人格。按照这种规则,在合伙企业中首先面对债权人的不是各个合伙人,而是合伙企业本身。

  • 合伙人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523次

    合伙人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和相对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内容要合法、意思表示要真实;二是客观上应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如以前一直是代理执行这类业务的人,被代理人曾申明其有此代理权限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合法的代理人,等等;三是相对人应是善意的,其整个民事行为无过失。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也是确定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的重要标准。

  • 关于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471次

    关于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是对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如实记录与核算,从而合理评价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手段。本条要求,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会计制度。我国会计管理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应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等规则。

  • 合伙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229次

    合伙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采用这种制度的合伙企业也要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使所有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都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必要的管理权限与职责,以便他们责权利一致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及时检查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的财务报告、账簿,对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对不尽职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时采取解聘等措施。

  •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696次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增资使企业增加资本经营额,减资使企业减少资本经营额,两种情况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并直接影响到每个合伙人的利益,前者要求合伙人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更多的资产投入企业;后者可能使自己在企业的收益有所减少。这类事项属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果协议对此有规定的,应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对此无规定的,就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

  •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521次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规定关于劳务出资人亏损分担的原则。由于劳务出资者未拿出实际的财产投入到企业中,一旦企业经营亏损,他是否应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分担亏损?如何分担?对此,各国和一些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要求劳务出资者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如德国;二是按企业最低分担比例执行,即将其分配利润和分担损失相挂钩,都执行与出资额最少的出资人相同的比例,如法国;三是负盈不负亏,即合伙协议事前规定劳务出资人需分担亏损的,依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劳务出资人将不承担亏损,如我国台湾地区即如此规定。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国外和一些地区的经验可为我国企业所借鉴。

  • 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253次

    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交易的情形。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合伙企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执行合伙人通过这一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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