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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企业法律顾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规定 有限合伙制度作为一项新引进的制度,国内没有经验,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慎重,既要鼓励投资者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又要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同时,为了给今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发展留有余地,本条第一款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有关法律根据某个特定行业或者领域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规定在该行业或者领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可以超过50个,即应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我国原来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制度,而且有的条文对设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难以采用这一制度。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鼓励创新,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并以专章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替代赔偿措施的规定 参考国外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实践需要,本条规定的替代赔偿措施是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为了防止流于形式,本条特别规定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至于执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运用等具体事项,本条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当尽快制定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处理 有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财产足以赔偿,有过错的合伙人则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其他合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赔偿因其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很强,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非常强调协议优先。因此,本条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是否赔偿因其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交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为一人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承担责任,还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为数人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不仅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合伙人之间是互相连带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实现其全部债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规定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还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不相同的。比如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适用范围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本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首先,本条强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特殊性体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方面,即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规定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即:其亏损分担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即使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约定退伙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抗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退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承担完责任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的规定 退伙时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完全由合伙人意思自治决定,法律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虽然本条列举了退还货币和退还实物两种方法,但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如退还财产权利,也应当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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