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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

  • 合伙企业合伙解散的法定事由
    日期:2012-08-01 点击:232次

    合伙解散的法定事由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而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则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当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时,合伙关系自当消灭,合伙解散。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27次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首先要经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准予登记,发给其在中国营业的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

  • 关于逾期未开业、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06次

    关于逾期未开业、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所谓公司登记事项是指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根据本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和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予以包庇的法律责
    日期:2012-07-17 点击:67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和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予以包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对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 关于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1次

    关于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法规定,申请设立公司的,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同样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0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八种。对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36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的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是由于过失所致,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致,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的,则不能依本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二是提供的是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如果提供的报告因过失遗漏了一部分内容,影响不大,就不能承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92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司清算与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财产的,不仅会造成公司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违反提取法定公积金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72次

    违反提取法定公积金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司为了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维护股票信誉,巩固公司资本基础,需要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不以股息红利分派股东,而是备作特定用途,这部分资金即形成公积金。根据本法《公司法》第八章的规定,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日期:2012-05-19 点击:114次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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