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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专栏简介

私营合伙企业

  •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日期:2012-05-19 点击:78次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

  •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日期:2012-05-19 点击:173次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 老股东瞒着其余股东而径直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2-05-19 点击:121次

    老股东瞒着其余股东而径直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种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出让股东行使处分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害了其余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又鉴于其他股东是否有意、是否具有财力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确定,笔者认为此类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界定为可撤销合同。此种合同有别于绝对的有效合同,否则,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势必落空。此种合同也有别于绝对的无效合同,因为出让股东毕竟是享有股权的主体。

  • 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出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2-05-19 点击:88次

    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出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东甲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初步意向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界定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里所说的“附停止条件”就是,如果包括股东乙在内的其余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如30天)不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甲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倘若包括股东乙在内的其余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甲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即告消灭。

  • 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权转让行为
    日期:2012-05-19 点击:88次

    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股东的固有权。例如,公司章程不得禁止股东转让股权。“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的约定看似重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实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司章程不得禁止股东依法退股。公司章程不得授权股东会随时作出决议,无故开除某股东资格,或者无故强迫某股东向股东会决议指定的股东出让股权。

  • 股东权中的权能可否分别转让?
    日期:2012-05-19 点击:136次

    股东权中的权能可否分别转让 有些公司的控制股东将其出资取得的部分股权赠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高管或者技术骨干,同时明确此种股权的受赠人只能行使分红权,但不得享有表决权、转让权,此类股权亦不得继承。此种做法中的赠与财产与其说是股东资格或者股权,不如说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至于股权中的其他权能仍然操诸赠与人之手。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应属有效。

  •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处理
    日期:2012-05-19 点击:183次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处理 受让方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要返还给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让方分红时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转让方;受让方分红时不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公司。道理很简单:转让方即使未与受让方缔结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违法分红。

  • 慎重对待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日期:2012-05-19 点击:99次

    慎重对待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与一般交易合同尤其是普通商品的买卖合同不同,所有权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实际履行不仅直接影响转让双方之间的利益格局,而且间接波及合同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债权人、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一石激起千层浪”。股权转让合同一旦被实际履行,不仅转让双方之间发生对价的对待给付,而且受让方有可能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进而改变公司的经营理念、经营方针和经营航线,甚至从根本上扭转公司原有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 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日期:2012-05-19 点击:90次

    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出资不足的股东既然载明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不应将其从股东的法律范畴中抛弃出去,一概否认其股东身份的存在。股份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因此,出资不足的股东仍然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

  • 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的效力?
    日期:2012-05-19 点击:161次

    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的效力?人民法院对于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超过 50人的现象不必杞人忧天,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存续阶段出现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满腔热忱地积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而不得以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为由而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也可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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