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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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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析行政诉讼释明制度的审视与构建
    日期:2015-07-04 点击:54次

    简析行政诉讼释明制度的审视与构建行政诉讼是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就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的释明进行了规定。

  • 法官庭审中的“望闻问切”
    日期:2015-07-04 点击:145次

    法官庭审中的“望闻问切”在庭审中,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有待改进。部分主审法官和其他合议庭的成员往往埋头于看卷,对庭审之中双方当事人的关注较少。这样很容易导致主审法官注意力的分散,甚至出现庭审的“短路”,将直接影响到庭审的持续进行。

  • 浅析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研究
    日期:2015-07-04 点击:52次

    浅析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研究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
    日期:2015-07-04 点击:79次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不同的行政处罚虽然处罚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相当,所以可能适用的证明标准会一样。如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证明标准都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在一些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中也同样会采用合理怀疑标准。

  • 唤醒“盲井”深处泯灭的人性
    日期:2015-07-04 点击:50次

    唤醒“盲井”深处泯灭的人性招募一名智障人员,将其带到矿上打工,然后伺机杀害,再找人冒充家属,向矿主索要巨额赔偿金,这是电影盲井里的情节。虽然,电影不等同于现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缺少《盲井》里的情节。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类似的现实版《盲井》事件频繁出现,这一幕幕惨剧不断冲击着世人的内心,展现在世人眼前的是“盲井”深处泯灭的人性。

  • 执行标的物灭失后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日期:2015-07-04 点击:1738次

    执行标的物灭失后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由于人民法院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律规范,据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标的物灭失后,当事人之究竟应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救济自己的权利还是通过审判程序确定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也即人民法院此时享有执行权还是审判权的问题并不明确。对这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时标的物灭失,被执行人不能提供原物,而生效法律文书又未明确该标的物的具体价值,导致执行法官实际执行不能,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 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缺席判决规定之浅见
    日期:2015-07-04 点击:607次

    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缺席判决规定之浅见只有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才可以缺席审判,所以对当事人的理由是否正当要作出适当的判断是正确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对于当事人遭遇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意外情况、不可抗力等方面情况,作为不出庭的理由时,法官会作出一致的判断,但当事人遇到交通拥堵,外出无法赶回、突患疾病等一般事由作为不出庭的理由时,法官的判断可能出现不同,有的法官认为只要传票传唤不到庭,就当然适用缺席判决。

  • 浅谈民事证据证明标准
    日期:2015-07-04 点击:67次

    浅谈民事证据证明标准如何认定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首先,它与证据数量有一定联系,一般而言,证据的数量与证明力成正比,证据越多,就越容易形成证据锁链,其证明的盖然性程度就越高。但这个一般规律千万不可绝对化,优势不是简单的数量的多少,而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果一个直接证据与数个间接证据发生对抗,法官应当认定直接证据而否定间接证据。第二、它与证据种类有关。

  • 浅议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适用问题
    日期:2015-06-27 点击:78次

    浅议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适用问题在电子数据未正式进入两大诉讼法之前,人们通常将以电子信息技术形式存在的证据称为电子证据。虽然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一般认为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传输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是因为其储存了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数据信息。因此,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的简称,他们都是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证据形式。

  • 谈“租个女(男)友回家过节”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5-06-27 点击:47次

    谈“租个女(男)友回家过节”的法律责任,从刑事角度看,租友过程中男女双方交往甚少,缺乏沟通无形中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诱发难以预料的刑事犯罪。此外,部分中介方以租友为名,行违法之事,或明或暗地进行情色交易,伴随实施诈骗、勒索、强奸等犯罪行为,必然会对受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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