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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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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终结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59次

    关于终结诉讼的规定 诉讼终结,案件就不再审理,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终结关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况,而没有作类似诉讼中止的兜底性条款规定,其意义在于对诉讼终结的适用,要求严格掌握,依法进行。

  • 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420次

    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 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如突发精神病,以致无法表达自身的意志,他就不能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也不能自身承担诉讼义务,这就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确定法定代理人确有困难,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中止诉讼

  • 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44次

    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 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222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原告的诉讼违法,不但不能撤诉,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甲与乙的婚姻实际上是重婚,属于无效婚姻。甲起诉离婚后,又与被告乙和好,于是甲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于甲的撤诉申请应当驳回,在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后,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甲与乙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上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甲的撤诉要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 关于法庭辩论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16次

    关于法庭辩论的规定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查实的证据,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一是经过辩论认定事实;二是辩明是非,以便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

  • 关于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29次

    关于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的规定 作为民事纠纷的另一方,被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同原告相同的处分权。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提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有权以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牵连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比如甲向乙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将其打伤的医疗费用。

  •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时应作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4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时应作事项的规定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

  •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日期:2012-07-17 点击:70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案件受理费一般是在原告起诉时,向人民法院预交,其他诉讼费用是在案件审结后,由人民法院结算并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本条规定,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只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这是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法律、违反法律或者不履行义务引起的,官司打败了理应由他负担案件受理费。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强制措施
    日期:2012-07-17 点击:636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些法律中,对有权采取拘禁措施和扣押财产措施的机关也作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种行为触犯刑律的,可以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适用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程序
    日期:2012-07-17 点击:221次

    适用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遭受违法的拘传、罚款、拘留,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即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被罚款、拘留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了保证制止妨害诉讼行为的有效性,防止时过境迁,达不到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间,不能停止罚款、拘留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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