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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撤回执行申请导致自然债务,再行主张,不予保护
    日期:2016-02-13 点击:85次

    撤回执行申请导致自然债务,再行主张,不予保护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债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该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在债权已成自然之债情况下,当事人未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的,该债权不能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 被执行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日期:2016-02-10 点击:391次

    被执行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包括对物的占有可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标的物系特定物且已灭失的,应按原来执行该特定物时的市场价值折价抵偿。对占有的事实状态无法折算为具体的财产对价的,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 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执行监督
    日期:2016-02-10 点击:557次

    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执行监督阶段应坚持按照当时法律审查案件的原则。

  • 生病可否申请法院延迟开庭
    日期:2016-01-27 点击:214次

    生病可否申请法院延迟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以自身的力量和条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既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其他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之外的导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迟误期间的客观事实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日期:2016-01-25 点击:54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第一,强化法院间相互协助。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法官迅速反应,对省内财产直接执行,并联系省外法院协助执行,确保执行效果。第二,依法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避免各地商场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持续沟通释法,赢得第三人积极支持。第三,促使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债权人会议促使供货商主动放弃参与分配,支持工人工资优先受偿。

  • 执行和解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吗
    日期:2016-01-24 点击:96次

    执行和解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执行案件风险告知
    日期:2016-01-24 点击:45次

    执行案件风险告知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对不协助执行单位的强制措施
    日期:2016-01-24 点击:60次

    对不协助执行单位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 执行中止和终结
    日期:2016-01-24 点击:77次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日期:2016-01-24 点击:140次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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