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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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法人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多个分支机构在各自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但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均由法人承担,故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同一法人下设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法人内部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为原告、以法人或者同一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告的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二审是否超过上诉请求应当作出实质性判断在两被告必有一方要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一上诉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应当由被告二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由被告二承担责任的,并未超出上诉请求。
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自认规则时,是以《民事诉讼法解释》作为依据还是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作为依据?
对于自认的对象、自认的场合等,立法上有何变化?
对于哪些事实,当事人的自认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同一当事人的数个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自认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诉讼中的明示自认应当在何时作出?
诉讼中的明示自认应当采用何种表现方式?
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法律规范能否作为自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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