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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刑事诉讼流程

  • 死刑执行的变更
    日期:2012-08-05 点击:58次

    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执行的变更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日期:2012-08-05 点击:84次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也是在生效后开始的。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向被裁判人及有关单位宣布,并撤销对被裁判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日期:2012-08-05 点击:96次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日期:2012-08-05 点击:120次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日期:2012-08-05 点击:95次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日期:2012-08-05 点击:101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

  •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日期:2012-08-05 点击:84次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日期:2012-08-05 点击:128次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日期:2012-08-05 点击:67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一)决定再审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二)指令再审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日期:2012-08-05 点击:97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刑事政策,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正。主要表现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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