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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专栏简介

立案

  • 刑事起诉之立案条件
    日期:2015-01-11 点击:180次

    民事起诉之立案条件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有了立案的材料来源,能否作出立案的决定呢?尚需要看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 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3-07-12 点击:254次

    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其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其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 刑事案件一般由哪个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日期:2013-05-02 点击:566次

    刑事案件一般由哪个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刑事案件发生后应由哪些机关管辖
    日期:2013-05-02 点击:227次

    刑事案件发生后应由哪些机关管辖公安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依据和原则
    日期:2013-05-02 点击:325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依据和原则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前者就是通常所称的立案管辖,后者是审判管辖。管辖是刑事诉讼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怎么办
    日期:2013-05-02 点击:324次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怎么办 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 立案监督的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268次

    立案监督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日期:2012-08-05 点击:271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日期:2012-08-05 点击:273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日期:2012-08-05 点击:237次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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