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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日期:2012-05-19 点击:376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真的存在错误,则需要法院通过审查予以确认。通过审查,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再审。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律错误指的是原判决、裁定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例如适用了失效的法律,再例如合同法施行前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但却适用了合同法的规定等。

  • 法院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日期:2012-05-19 点击:111次

    法院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当事人的存款状况,并且金融机构必须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查询。当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调查证据的申请后,查明该证据是当事人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该项证据,就支持或者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裁定缺乏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实体错误,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原因之一。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日期:2012-05-19 点击:2179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查明证据的真伪,即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去伪存真。质证是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必要手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有新的证据或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日期:2012-05-19 点击:427次

    有新的证据或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因此可以申请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保证案件审理正确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官就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案件符合哪些情形?
    日期:2012-05-19 点击:1489次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案件符合哪些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106次

    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受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才作出裁定进人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一是把申请再审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维护判决、裁定既判力的权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稳定性并具有执行性。如果生效判决、裁定不具有稳定性,则势必引起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和不确定,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兼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稳定与效率。

  •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446次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关于撤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249次

    关于撤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的规定 人可能患精神病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将精神病治愈而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和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被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如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减轻或者恢复了健康,就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了。在这种情况下,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关于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有关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274次

    关于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有关事项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如果申请人就是近亲属,这个近亲属就不能充当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如果该公民的健康状态许可,指定谁作代理人,还需询问被申请人本人的意见。询问本人,目的也是了解情况,调查研究。

  • 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137次

    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 被要求认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是精神病人,必须以医学鉴定为依据。如果该公民不是那种公认公知的精神病人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鉴定,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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