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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日期:2012-05-19 点击:1537次

    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必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情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机构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都应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 民法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日期:2012-05-19 点击:163次

    民法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不让他们独立地凭自己的意志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例如,一个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能不能同别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再如,一个五岁的孩子创作的书法作品得了奖,许多人想买他的作品,能不能让他自己去开办书法作品展览并销售其作品?由于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因此不允许他们自己去进行这些民事行为。

  •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日期:2012-05-19 点击:141次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公民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是都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承担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后果的能力。这个能力就不是人人具备的。例如,所有的公民都享有继承权,一个三岁的孩子按照祖父的遗嘱可以继承一所房子,但他自己不会上公证处办理公证,不懂得去房屋登记部门过户,不明白出租、出卖、抵押房子,发生了继承权纠纷,也不会同他人讲理。

  • 关于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204次

    关于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的规定 宣告死亡也只是法律拟定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是生理上的死亡。公民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他有可能尚在世上生存,也可能重新出现,或者返回自己离开的住所,或者已知在其他地方生存,并有确切的证明。在宣告失踪后,配偶己办理离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按照婚姻法办理,双方自愿的可再办婚姻登记,不自愿的不能再办;配偶离婚后已婚的,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在宣告失踪后配偶未办理离婚,在宣告死亡后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然存续,宣告死亡后配偶已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 人民法院发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和作出判决有关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239次

    人民法院发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和作出判决有关事项的规定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不必先经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而有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经公告一年或者三个月期满后,法院即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案件,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时间,应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 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1602次

    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和债务清偿等问题,但在公民长期失踪的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踪人的财产归属和与失踪人有关的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 民事诉讼中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解析
    日期:2012-05-19 点击:1567次

    民事诉讼中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解析 下落不明的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谁当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互相推诿,不愿代管财产的,或者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代管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得将财产据为已有,遇有侵害代管财产的行为,代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造成损害的,可请求赔偿。

  •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1527次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以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受理,并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记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相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信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以及知情者向受申请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的渠道或者方法。

  •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日期:2012-05-19 点击:1569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申请人为下落不明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在法律上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债权人、合伙人等。公民长期下落不明危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而利害关系人有必要也有权利申请宣告失踪。

  • 关于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点击:1522次

    关于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既会使他本人的财产因无人照管而损坏、丢失,也会使他与别人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丧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这对于他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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