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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应当慎重、严肃。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通知有关公民,以便于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日到来时能够庄严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对选民资格问题的最终决定,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和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作出前置程序。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这一期间属法定的不变期间。如果离选举日不足五日才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础。为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有关法律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法律规定对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将其列人选民名单。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别程序审限的规定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于特别程序中对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处理的规定 特别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只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而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这两种诉讼的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不可混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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