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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责任专栏简介

发起人责任

  • 不出资及出资瑕疵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日期:2013-07-03 点击:370次

    不出资及出资瑕疵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不出资表现为不能出资或不愿出资,即未实际出资。不能出资指的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应当出资,但由于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出资不能,如出资人遇到不可抗力或破产等,使其丧失出资的能力。不能出资情形下一般不能取得股东资格,除非恢复了出资能力并实际缴纳出资。对于瑕疵出资,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本人认为瑕疵出资就是指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出资,可以分为出资主体有瑕疵的出资,出资行为有瑕疵的出资和出资标的物有瑕疵的出资三种。

  • 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日期:2013-07-03 点击:309次

    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完全清偿这些对外债务,则不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问题,不要求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时,由于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和足额清偿,那么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的对外债务却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

  • 关于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的合同履行地问题
    日期:2013-06-17 点击:367次

    关于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的合同履行地问题“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之规定,可以确定本案补资义务的履行地在基利达公司的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而且补资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资金的交付,只有履行了补资并进行了验资后才能界定潘春雷的补资行为是否完成,所以补资行为的履行地应在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 公司可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出资行为有哪些
    日期:2013-06-17 点击:234次

    公司可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出资行为有哪些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司法解释三将其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574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公司在置备了股东名册后,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额这两项内容,以为公示,并且如果登记的这两个事项在登记过后因故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对这两个事项进行登记或者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356次

    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差额填补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1327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差额填补责任的规定发起人履行了连带缴纳责任之后,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缴纳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代缴的股款,或者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如何确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约定的价额,从国外的法律实践看,实物或无形财产的实际价额应根据公司成立前后一定时间内对该出资标的价值的综合评估额

  • 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13-04-30 点击:375次

    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决公司是否予以解散,从而终结公司解散程序。如果公司股东和解了,或者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解散公司条件的,均不会产生公司股东、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只有公司解散后,进入到清算程序,才会产生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如何承担公司债务的问题。

  • 公司或者认股人以及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追究发起人的责任
    日期:2013-04-23 点击:177次

    公司或者认股人以及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追究发起人的责任当发起人认缴出资不足时,成立后的公司或者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可以对发起人提起诉讼,要求发起人补交出资,这中间可能形成的诉讼为三种:第一,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对未缴出资的发起人提起诉讼;第二,公司对未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提起诉讼;第三,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和未足额交纳出资的发起人提起诉讼,要求未缴足出资的发起人在应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及发起人的条件资格
    日期:2012-05-23 点击:540次

    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及发起人的条件资格 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我国,《公司法》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充任公司发起人并无明确规定,流行的法学观念认为: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还有学者建议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将该主张“法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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