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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专栏简介

房产建筑案例

  • 关于工程款数额及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日期:2015-01-10 点击:328次

    关于工程款数额及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被告中淮南京分公司持有其已付工程款的凭证,在总价款确定的情况下,其只要提交有关明细及凭证,案件事实便一目了然。然而,中淮南京分公司在一审法院书面要求其提交指定证据且十分方便的情况下却拒绝提交,说明有关证据对其不利。一审法院为更加接近客观事实,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给中淮南京分公司是正确的,被告中淮南京分公司负举证责任而不举证,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5-01-10 点击:63次

    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系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这就意味着,法律硬性的规定了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是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如双方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双方的互换行为应属无效。本案正是基于这一依据而判决王某和夏某的互换行为无效。

  • 北京房产律师田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日期:2014-03-12 点击:73次

    北京房产律师田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 北京房产律师田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日期:2014-03-12 点击:90次

    北京房产律师田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刘某找到田律师,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以达不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法庭上,律师据理力争,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无理狡辩。最终迫使房地产公司接受我方的条件,达成调解书,律师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 租赁房屋转手他人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日期:2014-01-10 点击:106次

    租赁房屋转手他人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律师说法: 在房地产领域有个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在有效的承租期内,不能因为房主的改变而撤销租约。但是现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承租人也可就相关问题与新的房主进行协商,新房主如有其他解决办法可以变通解决。

  • 商品房卖主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日期:2014-01-10 点击:99次

    商品房卖主一房二卖房子归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说法: 购房者在购房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每一项,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以防止一房二卖以及一房多卖。房屋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没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张某就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对此房屋不能主张权利,而周某对房子进行了过户登记,因此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 房地产多重抵押的效力规则案例评析
    日期:2013-08-05 点击:109次

    房地产多重抵押的效力规则案例评析在甲银行土地使用权价款余额及房屋价款中,要看乙银行由权利质权人转化为房地产抵押权人的登记与丁银行的抵押登记的时间的先后而定。登记在先,先予清偿,但开发公司将竣工后的全部房产抵押给丁银行,但其中包括已预售的商品房,因此该部分的抵押应该是无效的,丁银行只能就未预售部分主张抵押权。

  • 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日期:2012-07-18 点击:122次

    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 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2-07-18 点击:219次

    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多为数人出资购买,还可能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的发生,多由于合伙、继承。对照本案情况可知,无论从发生原因,还是从法律特征看,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单元房”的业主,既不符合共同共有的条件,也不符合按份共有的条件。因此,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不宜适用民法中所有权共有理论来处理本案。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
    日期:2012-07-18 点击:104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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