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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
合同解除与优先受偿权同时主张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伊河紫禁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477号】
合同解除后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关于博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2]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亦未结算,双方在停工期间未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博源公司通知海岸东方公司解除合同之日,即2018年8月6日。博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起诉立案,其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权利行使期限。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只有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方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视为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已有约定,从而把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认定的32条裁判规则本案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不影响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价值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解决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而建筑市场中,由自然人挂靠施工单位来承建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类施工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是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若以此类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不支持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则“保护建筑工人利益”这一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制度目的将得以落空。
双方约定结算需加盖公章的,不具有结算权限的代表签字的结算定案书,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如发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以承包方报出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款”的约定应予支持金建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没有完成结算审核,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可以按照华冶公司报出的结算书总金额即双方第一次结算审定的工程价款数额134,125,754.2元结算工程价款。一审判决认定五金建材城工程价款的数额为134,125,754.2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购房者能否要求增加违约金?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合同中,若双方之间的违约条款明显不对等,且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明显小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的,则该违约条款系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请求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停窝工损失纠纷的46条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博海缘公司通知住六公司称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及其公司原因,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经研究决定,将竣工日期顺延。因而,可以认定案涉工程施工中确实存在博海缘公司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导致工期拖延。后双方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向承包人赔偿停工损失以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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