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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
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并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职权
因无法提供完整材料且施工现场已经清理,缺乏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根据接近的数值确定工程量
因欠缺造价鉴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可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
未完工工程,按照已完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全部工程价款)比例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多份备案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不一致,应以后备案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都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权利方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工期的届满日进行了变更,一方再主张对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就案涉房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9栋1805号房屋已由吉祥房开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他人全部购房款,对购房者而言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二十冶公司就该套房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故二十冶公司对《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8栋2605号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康福公司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东阳公司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居间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论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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