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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当制作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不仅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客户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时,应当作出整顿决定,并及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作并公告的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保险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权力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权的规定 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检查保险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存款帐户内的存款。这是这次修改保险法新增加的一项职权。在保险监管工作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及资金运用状况进行检查,经常涉及保险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的情况,有必要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这项权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 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三是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的规定 保险监管机构只需对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按照保护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实行备案管理为宜。新保险法基于上述考虑对该条进行了修改。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的规定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一般为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最为了解,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一优势,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编造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或者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的资金包括业主权益及各种责任准备金。业主权益,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及未分配盈余等,属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以备给付保险金、履行赔偿义务的资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
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限制或禁止的规定不论是在保险公司办理国际再保险过程之前、之中或之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都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本法在相关条文中还规定,保险公司违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办理国际再保险分入或者分出业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该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再保险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的规定保费自留额及临时分保方案等内容。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保险市场,保护本国保险企业的利益。保险法还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以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对于保险的保险机制。一般的做法是一个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业务或者说是承保的风险,转移一部分给另外的保险公司。转移保险业务时,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由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向分入保险业务的公司支付再保险费,分入业务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分担原保险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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