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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的重要事实,绝对信守保险合同中的承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一般为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最为了解,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一优势,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编造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或者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本法规定的说明义务,向投保人完整、如实说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额及其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不得故意隐瞒而不作说明。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由此可见,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些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逃避或者减轻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仅可能误导投保人,而且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业经营管理秩序,应当予以禁止。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这是一种严重的保险违法行为,指的是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保险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编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将骗取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当严格禁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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