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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4277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释义] 本条是时缴存保证金的规定。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提取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资金。应当缴存的保证金数额,按照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取,而不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提取。依照本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保证金。例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八亿元人民币,则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的保证金为一点六亿元人民币。

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缴存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缴纳,一般是在资本金制度基础上的一项规定。国家可以通过保证金制度,掌握保险企业的一部分实有资金。缴存保险保证金是国家控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有缴存保证金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保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为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注册资金越多,缴存的保证金就越多。接受保险保证金存款的银行应为指定专业银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保证金的用途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即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除此之外,不得动用。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保证金的缴存流于形式,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险公司不得存入保证金。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动用,除非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保证金清偿债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提取,并以现金或者其他支付手段缴存,但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保险公司可以用有价证券缴存保证金。保险公司有义务缴存保证金,在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如果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保险业务,应当要求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缴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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